移民行政考試有分為三等與四等,考試科目相關規定如下:
移民行政三等考試科目 – 移民署特考
-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題型 |
---|---|---|
移民行政 | 3.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 行政法 5.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民法親屬編) 6.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7.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測驗+申論 |
⭕️成績計算方式
-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有1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滿50分,或「外國文」未達50 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錄取方式
- 筆試錄取,始得參加體能測驗。
-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男性為5分50秒以內、女性為6分20秒以內。
移民行政四等考試科目 – 移民署特考
- 共同科目:
1.國文 (申論及選擇題型):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選擇題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類科 | 專業科目 | 題型 |
---|---|---|
移民行政 | 3.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 行政法概要 6.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
測驗+申論 |
5.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民法親屬編) | 選擇 |
⭕️成績計算方式
-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 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有1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不予錄取。
⭕️錄取方式
- 筆試錄取,始得參加體能測驗。
- 體能測驗方式: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
- 及格標準:男性5分50秒以內,女生6分20秒以內。
移民特考體格要求 – 移民署特考
筆試錄取後,要在錄取通知送達14日以內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或遲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2試。有下列情形為體檢不合格:
- 體格: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 或大於31.0。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身高:男性未達155公分,女性未達150公分者。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