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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 最新規定與申請辦法(失業補助、被裁員)勞工權益不得不知!

失業的時候,有哪些補助可以請領, 要具備哪些資格與文件,可以領多少、領多久?申請流程為何?一個人可以申請幾次?這些關於你自身的權益你不得不知!

 

 |  給付標準與期限相關規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公告日:2018-11-14)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 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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