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不能報考警察呢?
很多人對於考警察有很多疑問,考警察除了有年齡的限制以外,也有一些相關規定需要注意。違規之後,幾年內皆不能應考!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也就是說,如果體檢不合格,是無法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的,以下是體檢相關的規定: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
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2025年最新公告:考試規則第八條修正草案,將刪除身高和紋身刺青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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