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系列

新北市政府 – 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計畫(畢業生求職、轉職))

新北市政府 – 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計畫

為協助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18-29歲,畢業後(未就學)近2年內曾從事非典型工作合計3個月以上,目前仍從事非典型工作或待業中,有意願轉一般典型工作且願意配合本府就業服務處安排相關輔導之本國籍勞動者、取得居留證之青年,透過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商、履歷健診、職業訓練、勞動法令、就業促進研習課程,以及建立職涯存摺,輔導期間並提供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最高可領新臺幣2萬4,000元,以協助其轉任正職工作。

 

 

計畫適用對象

本計畫服務的對象為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的民眾,年紀為 18 歲至 29 歲,畢業後最近 2 年內曾從事非典型工作合計 3 個月以上者。

下載《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計畫》(PDF)

下載《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QA》(PDF)

 

 

申請方式 – 就服專線:0800-091-580(您就業 我幫您)

(一) 電話預約:申請人可撥打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專線:0800-091-580, 由專人協助本計畫之預約服務。

(二) 網路預約:申請人可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頁或新北市人力網 填寫申請預約單提出預約申請。

(三) 直接洽就業服務站(台)辦理:申請人可直接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 3 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提出申請或預約。

 

 

申請人須備齊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 本)、居住於新北市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現職工作契約書或相關從 事非典型工作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格認定所需文件等,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提出申請及辦理求職登記,以安排各項專業輔導。

 

 

輔導津貼及成功轉業獎勵金

(一) 輔導津貼

1. 初次請領資格:向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站(台)提出計畫申請,經資格確認後,接受初步就業諮詢、進行職業心理測驗及測驗 講解,並經擬定「就業輔導計畫」後即可申請第 1 次新臺幣(下同) 3,000 元之輔導津貼。

2.再次請領資格:經擬定「就業輔導計畫」後 30 天內接受 2 次以上之輔導服務及提供 1 次以上推介就業或求職紀錄者,始得申請第 2 次 3,000 5 元之輔導津貼。

3.第 3 次請領資格:於符合第 2 次請領資格後 30 天內,經檢視及修正其就業輔導計畫後,並接受 2 次以上之輔導服務,始得申請第 3 次 3,000 元輔導津貼。

4. 申請人參加本計畫期間如報名參加職業訓練,發給 1 次輔導津貼;訓練時間超過一個月者,參訓期間不再發放輔導津貼,待職業訓練結束 後恢復輔導津貼之請領。

5. 申請津貼者應於符合請領資格且該服務階段期滿之當日起算 10 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津貼申請相關文 件,向提供服務之就業服務站(台)申請津貼,逾期視同放棄該次津 貼。

(二) 成功轉業獎勵金

1. 參與本計畫之非典型勞動青年,於申請日起算 6 個月內成功轉換為典 型工作,且於同一公司連續就業滿 3 個月者,一次發給 15,000 元之成 功轉業獎勵金。(註:若就業未滿 3 個月即轉換至其他公司,則其連 續就業期間重新計算;惟申請人仍須於申請日起算 6 個月內成功轉換 為典型工作才能符合請領資格。)

2. 申請獎勵金者應於符合請領資格且該就業階段期滿之當日起算 10 日 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獎勵金申請相關 文件,向提供服務之就業服務站(台)申請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該 次獎勵金。

(三) 申請津貼或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津貼或獎勵金申請書。 2. 領據。 3.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5.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 請領方式:

津貼或獎勵金撥款按月統一辦理,符合津貼或獎勵金請領 資格於前月 16 日至當月 15 日前提出津貼或獎勵金申請者,將於次月 10 日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以此類推。

 

(五) 符合申請資格者僅得申請本計畫 1 次

並須密集接受就業輔導及接受 推介就業或提供求職紀錄。除有其他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經新北 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同意暫停」外,不得中斷,計畫申請資格遭廢止、 自願終止或領滿 3 次輔導津貼後,不得再重新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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